发生交通事故后,为避免法院执行,将存款转给他人是不是就可以逃避债务了?近日,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恶意转账案c7娱乐,确认转账行为无效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2021年7月,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步行的胡老太相撞,造成胡老太受伤。胡老太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赔偿其伤后经济损失。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赔偿胡老太医疗费、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。
判决生效后,王某未履行判决义务,胡老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案件执行过程中,因王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胡老太仅拿到了1275元执行案款。
执行过程中,法院发现,在事故发生后第二天,王某将其定期存款取出后,立即向其女儿焦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。胡老太认为,王某在事故发生的第二日取出定期存款并向其女儿焦某转账,两人属于恶意串通转移财产,侵犯了胡老太的合法权利。
王某辩称,其转账20万元包括了女儿焦某曾交付其保存的工资、孩子满月礼金及全家人的土地流转费,出事以后就把属于女儿的钱转给女儿了。
王某的女儿焦某表示,事故发生后,母亲王某的确向自己转过钱,但那是属于自己的钱,母亲是怕把这钱给了胡老太。
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与焦某之间存在转账的合理前提,二人均认可系因交通事故怕牵连家人,为防止法院将钱划走而进行的转账,而且王某自认其中部分款项并非属于焦某所有,王某在事故发生第二日将未到期的20万元存款取出后,向焦某进行转账,足以认定二人存在恶意串通,借以逃避法院未来可能采取的执行措施,损害了胡老太预期可获得的部分损害赔偿,该转账行为应视为无效。
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该转账行为无效。王某、焦某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二审维持原判。
法官解释,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本案中,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第二日将未到期存款取出,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,向其女儿焦某转账,可以认定王某与焦某存在恶意串通,逃避债务。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更侵犯了债权人胡老太的预期的可获得的权益。
日常生活中,债务人常常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偿还,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实现。在此,提醒广大群众切忌心存侥幸,应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,任何逃避债务的行为都逃不出法律的制裁。
记者:张宇